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96號
- 聲請人
- 登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33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定存單號碼FA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定存單號碼FB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