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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96號

聲請人
登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33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定存單號碼FA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定存單號碼FB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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