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3號
- 聲請人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昆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二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38萬9,864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提存書影本一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2號和解筆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