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臺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 │因本件確定判決訴訟費││ │ │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 │ │三,即6,408元(10680││ │ │X3/5=6408)。 │├────────┼───────────────┴──────────┤│合計│6,4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