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