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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告
連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郭和山即成德冷凍空調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1,

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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