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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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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嘉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越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嘉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越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9,000元,應 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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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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