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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