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98號
- 原告
- 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因請求之標的物為公司股票、印鑑章、帳冊及歷次董事、股東會議記錄等物,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百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故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