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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告
振圓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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