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詹貴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