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