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告
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