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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86號

辦理汽車過戶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告
貿淳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銓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汽車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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