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16號
- 原告
- 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66,1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5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