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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告
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66,1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5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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