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414,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8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