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414,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8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414,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8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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