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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414,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8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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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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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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