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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0號

返還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告
隆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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