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隆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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