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34號
- 原告
- 富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7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並提出送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