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5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