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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告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5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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