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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黃渙文

  • 當事人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5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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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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