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