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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0號

給付會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簡秀英即百均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12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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