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10號
- 原告
- 柏士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888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後,提出送達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