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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046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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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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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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