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劦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046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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