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046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