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56號
- 原告
- 隆德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公司之印鑑章及刻有「董事長甲○○」之印章,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