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