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04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5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