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 告 中港世貿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5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