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陳春長

  • 原告
    劉秀鳳即永順木材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   告 劉秀鳳即永順木材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0,456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