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威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陸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