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被 告 乙○○ 之5號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