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37號
- 原告
- 擁享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890,0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7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