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原告依據專利法規定,請求被告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