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鍾啟煒
- 原告甲○○、依據專利法規定,請求被告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原告依據專利法規定,請求被告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素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