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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鍾啟煒

  • 原告
    甲○○依據專利法規定,請求被告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原告依據專利法規定,請求被告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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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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