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台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