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請求被告乙○○、甲○○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