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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0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號

原告
丙○○
原告
被告
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梓檳

      乙○○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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