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辛○○ 丑○○ 戊○○ 癸○○ 午○○ 未○○ 乙○○ 原 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子○○、丙○○、甲○○、辰○○、庚○○、丁○○、申○○、卯○○、寅○○、壬○○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20,004,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