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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告
辛○○
原告
丑○○
原告
戊○○
原告
癸○○
原告
午○○
原告
未○○
原告
乙○○
原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子○○、丙○○、甲○○、辰○○、庚○○、丁○○、申○○、卯○○、寅○○、壬○○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20,004,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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