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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告
聯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5,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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