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2,046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