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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2,0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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