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陳毓秀
- 法定代理人甲○○、陳玉屏、乙○○
- 原告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達啟能訓練中心、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達啟能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玉屏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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