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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陳毓秀
  • 法定代理人
    甲○○、陳玉屏、乙○○

  • 原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達啟能訓練中心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達啟能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玉屏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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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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