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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5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4號

聲請人
朝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3,860,594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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