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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告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鉅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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