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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全震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陳稱:為了結
現務進行清算時,雖有應收帳款,然因債權人他遷不明,無從催
討,或無從對帳,且無具體債權憑證可供追訴,應收帳款均轉為
呆帳,已無財產價值等語,依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