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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2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告
盛雍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喜慶
被告
是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豊隆
被告
主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觀
被告
凱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燕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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