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號
- 原告
- 盛雍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喜慶
- 被告
- 是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豊隆
- 被告
- 主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麗觀
- 被告
- 凱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得燕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