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7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9,895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明第一項部分:台中縣東勢鎮○○段634地號土地面積8.35 平方公尺,9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元,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95元(8.35平方公尺×2,300元/平方 公尺=19,895元。 ⒉聲明第二、三項部分:台中縣東勢鎮○○段634地號土地、同 段建號52建物及台中縣神岡鄉○○○段17地號土地,權利人為 乙○○○之抵押權,其權利價值為1,900,000元,故訴訟價的 價額核定為1,900,000元。 ⒊以上合計1,919,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