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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7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告
甲○○
被告
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9,895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明第一項部分:台中縣東勢鎮○○段634地號土地面積8.35
 平方公尺,9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元,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95元(8.35平方公尺×2,300元/平方
 公尺=19,895元。
⒉聲明第二、三項部分:台中縣東勢鎮○○段634地號土地、同
 段建號52建物及台中縣神岡鄉○○○段17地號土地,權利人為
 乙○○○之抵押權,其權利價值為1,900,000元,故訴訟價的
 價額核定為1,900,000元。
⒊以上合計1,919,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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