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龍興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龍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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