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陳春長
- 當事人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乙○○ 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珍草本生技有限公司、金佳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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