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83號
- 原告
- 天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