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天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