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百達彩色世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0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 一、原告方面: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貳、陳述: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百達彩色世界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4月7日以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利率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機 動調整之,借款期間最低之利率為週年利率3.47%)加碼 2.575%計算,借款期間自93年3月2日起至94年3月2日止,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由遲延履行時,其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僅繳息至94年12月6日止,自翌日(7日)起未繳息,尚欠本金882,693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證據:提出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參、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 書影本3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82,693元,及自9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45%之利息;暨自9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