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參 加 人 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97年度建字第12號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有本院97 年 度建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茲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