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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思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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