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78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特力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零玖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特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公司
)於民國93年6月2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93年6月30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利息按
年息8%計算,並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30日按期攤還
本息,如有未依約攤付本息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逾期
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特力公司本息僅繳至
94年12月29日,自95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
本息;又被告特力公司於93年6月29日邀同被告甲○○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31日起至96年5月3
1日止,利息按年息7%計算,並以每個月為1期,於每月
30日按期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攤付本息時,全部債務均
視為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特力
公司本息僅繳至94年11月29日,自94年12月30
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
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特力公
司、甲○○、乙○○三人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
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原
本相符。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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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期 間(民國) │ 年利率 │ 期 間(民國) │ 利 率 │
├─────┼────────────┼────┼───────────┼───────────────┤
│ 503614元 │自94.12.30起清償日止 │ 7% │自95.01.3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20%計算 │
├─────┼────────────┼────┼───────────┼───────────────┤
│ 0000000元│自94.11.30起清償日止 │ 7% │自95.01.01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