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修伯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修伯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1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假處分)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美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