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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3號

返還金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惠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告
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徐榕鋒即徐仁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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