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73號
- 原告
- 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徐榕鋒即徐仁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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